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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查处三起商标侵权案

 
  发表时间:2012-02-20 17:29:53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279次  
   
    继去年10月份在武汉市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执法下,成功查处生产假冒雷士照明产品的“武汉雷仕公司”(标识为“NVS 雷仕照明”)之后,近日, 雷士照明 审计监察部再次公布了近期在打击侵犯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的三起案件。

  公安和工商执法人员查获的假冒雷士的产品

  据雷士照明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张保宇表示,随着雷士照明经营管理不断规范、健全,品牌实力和影响力不断壮大的情况下,雷士照明在维护企业权益、打击品牌侵权行为方面也予以了高度重视,雷士照明将加大维权力度,坚决用法律手段维护雷士照明和消费者权益,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一、江门蓬江:韦某制售假冒“雷士照明”商标日光灯具案

  2011年8月26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刑起诉(2011)第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至同年3月8日,被告人韦某租用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一厂房,未经注册商标“雷士照明”等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了共价值438195元(人民币)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日光灯具,并将部分假冒日光灯予以销售。2011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文政抓获,并在其生产厂房缴获已生产的假冒“雷士照明”等注册商标的共价值231480元的日光灯具。

  为此,2011年10月14日,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1)江蓬法刑初字第632号),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二、扣押在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的假冒“雷士照明”等品牌的日光灯具成品、半成品、零件一批,及数码自动移印机和包装带机各一台,予以没收。

  二、中山古镇:曼斯顿灯饰厂商标侵权及虚假宣假案

  2011年8月9日,中山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的执法人员,根据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位于中山市古镇古三泰榕工业大道二路14号第二卡首层的中山市古镇曼斯顿灯饰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及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及虚假标识的“雷士·卡丹”商标的吸顶灯287盏、商标侵权及虚假表示的镇流器25个、商标侵权的说明书7000张、包装胶袋100个。

  经查明,当事人(中山市古镇曼斯顿灯饰厂)未经“雷士”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雷士”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雷士·卡丹”商标生产吸顶灯;同时,当事人在上述吸顶灯上标示“德国雷仕·卡丹(亚洲)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对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在上述吸顶灯的镇流器上编造“制造商:中山市古镇雷士·卡丹灯饰厂”虚假的企业名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识。

  为此,2011年10月26日,广东中山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工商经处字2011第039号),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二、没收商标侵权、虚假宣传及虚假表示的“雷士·卡丹”商标的吸顶灯287盏、商标侵权及虚假表示的镇流器25个、商标侵权的说明书7000张、包装胶袋100个。三、罚款20000元。

  三、江苏海门:蒋某侵犯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南通市海门工商局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蒋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于2011年8月与南通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为该公司在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三期工程的装修项目中提供“雷士”导轨金卤灯。当事人从2011年8月上旬开始分四次向广东的赵生购进型号为TLH297/70W,标有“NVC”和“雷士”字样的导轨金卤灯158只,进价每只100元,共计货款15800元。上述导轨金卤灯销售给南通纺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46只;销售零星客户12只,销售价为120元(不管灯管灯),共计经营额18960元。

  经过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鉴别,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导轨金卤灯为假冒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权。

  为此,2011年10月31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工商案字2011第00407),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行为;二、没收侵权的“NVC”和“雷士”导轨金卤灯158只;三、罚款人民币25000元。
 
  本章词条:雷士照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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