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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祥斌成商标乃《商标法》之“过”

 
  发表时间:2012-05-29 14:46:06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153次  
   

    说到“梦祥斌”商标,必须先介绍孟祥斌其人。孟祥斌为山东籍军人,牺牲前任职第二炮兵驻浙江金华某导弹族机要参谋。2007年11月30日,孟祥斌带妻女在金华城区的婺江边散步,突遇一名女青年落水,即跳进冰冷的江水中救人,女青年得救,孟祥斌献出28岁的宝贵生命。

   孟祥斌牺牲后被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入选2008年“感动中国年度人物”。2009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追授孟祥斌“舍己救人模范军官”荣誉称号。

   以抢注商标获利的案例,在这些年的中国已够不上新闻。早在孟祥斌牺牲一个多月后,有一方姓金华市民取孟之谐音“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梦祥斌”商标。2010年8月,“梦祥斌”商标注册获批,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8月6日。

   事至此,金华市民、孟祥斌遗属、孟祥斌身前所在部队,几乎无人知晓孟祥斌烈士的英名已被人仿注成了服装类商标。

   问题出在方某人仿注“梦祥斌”商标一开始就以“搂钱”为目的,商标到手,便急不可耐地在金华市区张贴商标转让广告,试图圆已一个发财梦。于是,举报电话打到驻军部队,部队出面调查并交涉,当地媒体刊发报道。然而,从表层原因着手分析,也许金华媒体影响力偏小,围绕此事的首轮交涉最终不了了之。

   若作深层分析,首轮交涉之所以无果而终,与现有《商标法》与身俱来的“缺陷”直接有关,甚至可以不客气地“咬定”,上演这宗商标注册闹剧的初始“元凶”,正是因为中国立法工作的普遍“不严谨”和“太粗糙”。

  现行《商标法》颁行于1980年代初,其后经历过两次“小修”,眼下正经历该法颁行之后的首次“中修”,但该法“中修案”今年能否颁行仍然是个未知数。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注册条件设有一定限制。该法第十条规定有八种特定情形不得注册商标。拿此法条对号入座,若要认定“梦祥斌”商标注册违法, 只能以该法条第八款“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与之勉强对上号。除此之外,该法找不到姓名谐音不能拿来注册商标的任何限制性文字。

  在具体的商标注册实践中,若谁取毛泽东之类历史名人的谐音注册商标,将立即被国家商标局驳回不容商量。上世纪八十年代,媒体曾有过这类荒唐的案例报道。但具体到孟祥斌这样的情形,相关的法条限定和法条实施解释,迄今仍呈空白状。

   当然,具体经办“梦祥斌”商标注册审核的国家商标局官员,若平时有读报看电视的习惯,大概不会不知晓孟祥斌的英名,如是,当接到 “梦祥斌”商标审请材料后,很难不作习惯性联想并引起警觉。有此警觉在前,恐怕“梦祥斌”商标十之八九会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无疑。虽说如今信奉“法无规定皆可为”,但客观存在而约定成俗的规矩还是要尊重。不仅是毛泽东之类的历史名人,就是邱少云、王杰之类的革命烈士,迄今都没有一宗被注册成商标的案例发生。早些年,还发生过有人要抢注雷锋商标,被地方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当场拒绝的案例,顾忌也在于此。

   话说到这份儿上,不妨再多说几句。现行《商标法》的残缺不全,还在于覆盖范畴过窄。举个例子,如果孟祥斌烈士的英名以“梦祥斌”之名注册成金华市 的一个公益品牌,注册人为金华市政府,以永远张扬舍已救人的英雄气节,我想舆论一定会予以真诚的拥护。可惜,现行《商标法》并无这样的条文。

   据介绍,去年末国家商标局已受理孟祥斌烈士生前部队正式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梦祥斌”商标的申请。正常情形下,做出撤销裁决并不困难,也无须拖到今天再来被媒体报道。问题很可能出在“自我否定”挂不住脸,何况,方某从申请“梦祥斌”商标到最终拥有商标并试图转让商标获利,整个过程并未涉 嫌违法……

   也许正有鉴于此,所以才有部分舆论反倒赞叹方某人“很有商业头脑”。是的,方某人也许确有“商业头脑”,但在此笔者还是要奉劝方某人几句:人活在世上,法律允许做的事情在现实中未必都能做。譬如,什么样的钱可以赚,什么样的钱赚了会伤阴德,社会皆有评判,上苍皆看在眼里。不要说拿英烈的姓名赚钱,就是拿普通人的姓名赚钱,那都叫失德。一味固执已见,法律即便奈何不得,亦会有业报。所以,奉劝方某还是赶紧“收手”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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