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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淆企业名称与商标问题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2-01-20 16:59:47  来源:未来星 浏览:1742次  
   

   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企业的语言文字。企业使用的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的企业名称权。两个权利授予的程序、部门和权利范围是不同的。但是,商标与企业名称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了,例如: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将“江齿”注册为商品的商标、江阴苏青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将“苏青”注册了全类商标。也有些企业应所注商标在一段时间使用中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后,将注册商标改作为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登记使用,如:原江阴市澄东制衣厂使用的“新一派”商标,其新一派商标影响大,便改为现在的“江阴市新一派服饰有限公司”等等。因此我们说企业名称与商标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又是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使用过程中问题突出,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

  一是无意混淆。由于特定区域或企业名称的授权核准,有些企业无意中造成其他地区的注册商标变成了另一个地区企业的名称使用了。使之引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二是有意混淆。有的经营者在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前提下,有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变成自己的企业名称,并经当地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合情合理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从中钻了空子,引发保护企业名称难、保护注册商标难;三是恶意混淆。有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恶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使用于自己的企业名称之中,并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目前尤为突出的是内衣、服装企业,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内衣企业往往在香港等地,将国内、外的知名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如“香港花花公子服饰有限公司”、“法国七匹狼服饰有限公司”等等,出现了新形势的新问题傍知名商标的企业名称。不仅仅发生了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而且造成了假冒伪劣的蔓延。

  不论无意、有意、恶意地进行混淆商标与企业名称,作为基层注册登记管理而言,如何解决这个突出问题,我们认为:

  1、应把握名称核准登记查询工作。在辖区内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尤其是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切实做好名称预核准工作。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2、按规办事,及时纠正。目前,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报予以纠正。”第9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以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3、作为注册登记来说,要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

  (2)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这种误认既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包括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3)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

  (4)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5)企业名称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构成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在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中,在仅被允许使用注册商标时,故意同时使用商标权人的企业名称,造成商品产地混淆的;

  (7)其他使用自己登记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商标对他人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带来损害的情况。

  对上述情况,应科学分析,该变的及时变、该查处的要及时查处。这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4、合法合理核准名称。企业的名称在所在地区所核定,导致与商标之间的矛盾,关键在于统一。对各地的名称核准要联网统一查询,以免发生重叠或出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特别在香港的名称登记中,放得太开、太宽。即使香港名称实现的是登记制,大陆实现的注册制,也应该在这方面要有新的制度出台、新的措施建立。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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