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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商标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3-02-17 14:25:33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925次  
   

    1902年10月8日,在中英两国签定的条约中,中国表示将为英国商标提供保护,将在中国海关之下成立机构为英国商标进行注册。

    美国步英国之后,于1903年10月8日与中国签定条约,在以下方面为美国的商标持有者提供保护,一方面任何合法商标的专有使用,这一使用权与持有者在美国享有的相同;另外,商标注册并获批准使用后或即将被批准使用后的使用。中国进而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禁止侵损已遵照合理规范按时进行注册的美国商标。

    同一天,日本同中国签定了与中美条约类似的一个条约。 其中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涉及了所有的中外条约。

    实际上,这一条约给予所有在华持有商标的外国人以保护。然而,这些条约,给予外国商标的保护只是相对中国人以及没有和中国签定规定有治外法权条约国家的公民的。

    基于这种情况,英国、美国、丹麦、意大利、法国、荷兰和日本各国互相签定了备忘录声明对各自国家的公民持有的商标将依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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