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注册的“无痕”商标被指缺乏显著性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美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琦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被异议商标“无痕”或无缘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3949587号“无痕”文字商标,由美琦公司于2004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非金属挂衣架等商品上。在法定期限内,美国3M公司依法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3M公司提起了异议复审申请。
据了解,3M公司提出商标异议源于该公司在中国已经获准注册了“无痕”商标。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3M公司已经开始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无痕挂钩”产品,此次提起异议也是3M公司担心“无痕”一旦被作为商标注册在非金属挂衣架类商品上会使自己已经销售的“无痕挂钩”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对被异议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构成非金属挂衣架类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并未予以认可,但认为将“无痕”作为商标使用在非金属挂衣架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具有使用后或拆除后不留痕迹的功能、特点,因此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商品功能、效果等特点的直接描述,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后,美琦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的指定商品所形成的认识和理解会直接等同于对商品功能、效果的理解,即使在其他地区“无痕”商标有获准注册的事实,也并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条件,据此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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