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网,合肥商标网,合肥商标注册,合肥商标转让   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地图 | 我要留言

服务热线:0551-65639233
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新闻动态 法律法规 商品分类 留言系统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Top10 Hots
最新发布 Top10 News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著作权法 >> 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发表时间:2013-04-27 09:26:00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780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合肥商标注册-智多星知识产权

  本章词条:  
  前一篇: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后一篇: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
 
皖公网安备 34010302002054号 站内检索:
首页 免责声明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留言反馈 百度统计
版权所有 安徽智多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10-2020 技术支持:27292725
E-mail:609239548@qq.com 电话:0551-65639233 传真:0551-65639233
地址一:合肥市亳州路天庆大厦1509室 地址二:阜阳路与临泉路交口阳光大厦606室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