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玉田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长乐市某塑管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生产的PVC管材外包装上印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同时在其生产的另一款PVC管材外包装上印有“某管业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该管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日前,长乐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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