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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网络”起诉“优酷广告”擅用商标,又是企业名称惹的……

 
  发表时间:2019-01-10 15:35:47  来源:搜狐网 浏览:962次  
   

据海淀法院官网1月8日消息,因认为自身注册的商标“优酷”未经许可被对方擅自作为企业名称进行注册,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文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这主要是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天然地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但却分属于两个互不交叉的登记管理体系的缘故。

优酷此次商标被擅用也同样是由“企业名称”引起的纠纷,为大家整理了以权利获得的先后为序而言,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先登记知名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审查、注册后,可以形成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标识性权利。而企业名称则是经特定区域或全国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进行宣传使用,产生知名度后,通常认为其字号( 即企业名称中排除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后具有区别来源效果的文字部分)在规定范围内形成排他权利。

因此,如果企业名称登记、使用在先,该企业可以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中“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依据其在先字号权直接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以阻止或撤销在后商标的核准注册。如果对行政机关( 即商标评审委员会) 的裁定结果不满,还可以进一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相关裁定的行政诉讼。

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

首先, 在先商标注册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中对在后登记了与其商标相同、 近似的字号的企业,就该字号“突出使用”( 不规范使用) 并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进行制止。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现行《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关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突出使用”,是指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将字号突出出来, 使其相对独立地具有标识意义,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字号和/或在标注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的文字字体、 颜色、大小等进行特殊化处理。

在企业名称与商标两个系统仍将保持独立登记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尽量保持企业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具体而言, 即对于新创立的企业, 建议在企业进行名称登记环节就同步考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对于已设立的企业, 如果企业字号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而相同或近似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 建议及时将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加强保护;

如果企业商标知名度较高而商标字号不一致, 建议通过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实现字号和商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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