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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的商品,警示众人——经商不诚信 后果很严重

 
  发表时间:2017-04-07 10:50:17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196次  
   
                     
 
 
  5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宣判了城区中天街一商场珠宝首饰专柜老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当事人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所得和假冒品被没收。
  据法院相关纪要显示,一审宣判后,当事人表示不上诉,他将吸取此次教训,今后做一个诚信守法商人。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市检察院审查查明,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今年49岁,荆州市某珠宝首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荆门中天街一商场设有珠宝专柜)在深圳市罗湖区水贝村一珠宝首饰经营门店用6万元购买了6件假冒国际品牌"卡地亚"和"宝格丽"牌钻石手镯及项链。2015年底,陈某明知自己购买的6件首饰是假冒"卡地亚""宝格丽"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拿到自己在中天街一商场设立的珠宝首饰专柜销售。2016年2月17日,3件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的钻石手镯及项链被潜江一女子买走,销售金额5万元。2016年9月6日,剩余3件假冒"卡地亚"注册商标的钻石手镯及"宝格丽"注册商标的钻石项链、玛瑙项链(3件吊牌价共计49411元)被市公安局民警在涉案珠宝首饰专柜当场查获。经"卡地亚""宝格丽"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表有限公司辨认,涉案6件首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陈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市公安局投案,涉案首饰已分别被潜江市工商局保存和市公安局扣押,涉案款项被市公安局扣押。
  检察院公诉方认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3月17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此案,陈某在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请求法官考虑到他认罪态度好和初犯等因素给予轻判。
  4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宣判了此案,内容如下:
  该院认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某归案后,主动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并可适用缓刑。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该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判决如下: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陈某的非法销售款5万元及涉案6件假冒注册商标的手镯、项链予以没收。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审判员罗艳红是陈某案的主审法官,她说,此案的审判不仅依法对陈某进行了惩处,更为重要的是向公众传递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警示广大商人做一个诚信守法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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