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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宣判2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药案

 
  发表时间:2017-03-15 10:38:22  来源:合肥智多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1088次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4日)一审宣判两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药案。

    西安市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高丁宇和罪犯胡旭得知西安杨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罪犯赵思博、冉应祥预谋低价购入假冒的“香丹清”牌珂妍胶囊牟利。胡旭、赵思博、冉应祥伙同被告人高丁宇在吴红波、刘辉聘请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包装制作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成品31箱15盒,并贴上由被告人高丁宇提供的四川地区专供的防伪标识。2014年9月底,胡旭使用假冒杨健药业的经营手续将制作好的30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16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都市双鹏药业有限公司。冉应祥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以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万鑫药房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药店,剩余的15盒未销售的假冒“香丹清”牌珂妍胶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西安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高丁宇伙同罪犯胡旭、赵思博、冉应祥、吴洪波、刘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高丁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同时,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泽安在西安开设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安排被告人张旭明等人从常州、武汉等地联系购买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安排张亚东、陈艳购买胶囊、药瓶、瓶贴及打粉机、胶囊机等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原料,指使张旭明、齐建红(另案处理)等人在保健品食品原料里添加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由齐建红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废弃的锻造厂(羊圈旁)等地生产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并以给糖尿病患者测血糖、开处方、坐堂问诊的方式,通过现场销售、邮寄等途径向糖尿病患者销售添加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的产品。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泽安、张旭明、李树平身为执业医师,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将其生产的保健品冒充药品向患者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种建华明知糖尿病研究所生产的保健品当中添加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帮助被告人张泽安等人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泽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万元;被告人张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树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种建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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