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商标侵权
据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为“欧芭”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目前仍然在有效期内。但在去年2012年8月14日,该公司在公证员见证的情况下,从被告梁某剑处购买了欧芭洗护产品一瓶,价值25元。经欧芭公司鉴定,被告梁某剑销售的产品是假冒商品。
该公司认为,“欧芭”商标经该公司长期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但梁某剑未经许可,销售含“欧芭”注册商标的产品,其行为对商标权人构成严重侵权。
据此,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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