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安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惠普”牌硒鼓案
案例回顾:2010年9月18日,合肥市工商局接广东恒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在合肥市肥西路58号兴科大厦1901室的安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惠普”牌硒鼓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有“HP”的空气袋97个、标有“HP”的硒鼓45个、标有“HP”的硒鼓外包装盒68个、标有“HP”的防伪标贴1088个、标有“HP”的标签450个。2010年10月22日我局委托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假冒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注册商标“HP”的产品。经查证:当事人以380元一个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2115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合肥市工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标有“HP”的空气袋97个、标有“HP”的硒鼓45个、标有“HP”的硒鼓外包装盒68个、标有“HP”的防伪标贴1088个、标有“HP”的标签450个;
3、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例六:张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案例回顾:当事人于2010年1月10日从南京某化肥厂购入“神州”牌复混肥料400袋(50公斤/袋),又于2010年2月从某生态有限公司购进“俄联康沃特”牌复合肥料200袋(50公斤/袋),并分别售出“神州”牌复混肥料50袋,“俄联康沃特”牌复合肥料40袋。肥东县工商局于3月29日对上述两种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被定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000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肥东县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30000元。
案例七:合肥市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 假冒手机案
案例回顾:2010年8月11日,合肥市工商局接到上海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举报,对合肥市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PHILIPS”牌移动电话和配套电池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证:当事人于2010年7月起,从广东省深圳市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PHILIPS”等字样的移动电话,在其住所以网络形式进行销售,每台销售价400元。当事人于2010年5月起,从广东省深圳市以每台270元的价格,购进标注“阿凡达”字样的移动电话,在其住所以网络形式进行销售,该手机的配套电池上标注“PHILIPS”等字样,每台销售价360元。
维权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PHILIPS”牌移动电话103台、“PHILIPS”牌配套电池68只;罚款20000元。
案例八:吴某销售假冒白酒案
案例回顾:当事人于2010年9月22日租赁合肥市庐阳区桃花社居委大三景西区11栋14室后,专门从事省内古井“原浆”白酒、迎驾“银星”白酒等知名品牌白酒的加工和包装。其担任流程是由他人将其加工和包装活动所需的古井“原浆”、迎驾“银星”白酒空瓶、外包装箱及酒盒底座、古井酒防伪标识等材料送货上门,待其加工包装为成品后再予以收购。截止被查之日,当事人已加工包装成品古井“原浆”献礼版白酒48瓶、迎驾“银星”白酒42瓶。前述加工材料及成品经注册商标“古井贡”、“迎驾”的权利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迎驾贡酒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维权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留物品(古井“原浆”空酒瓶1100只、古井酒防伪标识6000枚、古井“原浆”酒外包装箱及酒盒底座400个,迎驾“银星”空酒瓶100只);
2、罚款人民币2万圆整。
案例九:郑某销售假冒“长城”牌红酒案
案例回顾:2010年1月25日,合肥市工商局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对位于瑶海区大兴镇漕冲市场三期10幢1号当事人郑某的经营现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共计472箱。
经查证,当事人销售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文字、图形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图形,现场没有发现进货和对外销售的票据。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72箱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和授权的生产企业或厂家生产。
维权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许可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文字的、图形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在商品标签上使用“长城”图形,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图形近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时代长城高级解百纳红酒”317箱和“2008赤霞珠红露酒”155箱,并依法予以罚款。
案例十: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石膏板案
案例回顾:2010年1月18日,合肥市工商局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合肥市五里庙木材B区40号高某经销的“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依法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证:当事人从枣庄市国安建材有限公司以7.7元∕张的价格购进“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1080张,价值8316元。
维权结果:北新集团的“龙牌+龙形图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汉字“龙”及龙形图案,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经销的石膏板上使用“XIN龙牌”及龙形图案,仅在汉字“龙”前面加上“XIN”应认定为与北新集团的商标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XIN龙牌”高强度纸面石膏板1080张;三、罚款5000元。 |